关于修订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系列规章制度的通知

温建协〔2018〕 02 号

 

各会员单位: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对协会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为保障协会各项工作实行制度化和系统化管理,更加规范化运行。经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对协会管理制度部分章节和内容进行修订和汇总。新修订的管理制度相关内容均符合市民政部门审批的协会章程要求,新修订的管理制度也作为协会章程的有效补充。

本次新修订管理制度有:秘书处各部门工作职责、专职工作人员聘任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外事工作管理办法、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专职人员考核办法、印章、文件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证书保管、使用管理制度、人才工作站规章制度、《温州建材报》信息员工作制度》、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行规行约制度、行业争议处理规则、行业职业道德规范、行业质量检查制度、行业自律奖惩公约、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管理办法、监事会制度、理事会制度、民主决策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 23 个规章制度。

新修订的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凡协会移书处工作人员以及会员单位应遵守国家法规规章和相应的规定外,均需遵守协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

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2018 年 1 月 18 日

附件:

1、协会秘书处各部门工作职责

2、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聘任制度

3、协会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4、协会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5、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6、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7、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8、协会档案管理制度

9、协会证书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10、协会人才工作站规章制度

11、协会《温州建材报》信息员工作制度

12、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13、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行规行约制度

14、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争议处理规则

15、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16、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质量检查制度

17、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自律奖惩公约

18、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19、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协会监事会制度

21、协会理事会制度

22、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23、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秘书处各部门工作职责

秘书长岗位职责

秘书长全面负责秘书处的工作,其岗位职责是:

1、负责传达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传达落实上级会议精神和文件,检查秘书处工作人员贯彻落实情况。

2、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主要的人事和财务工作向会长汇报。

3、负责对市内外同行业客人的接待和工作联系,发展之间的友谊。

4、对协会发文进行核稿,起草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专题报告,对协会的收文进行批办。

5、对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促进工作健康发展。

6、定期组织召开秘书处工作例会,组织工作人员做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会议的准备工作。

7、决定秘书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聘用、解聘和补贴标准。

8、直接管理办公室工作。

副秘书长岗位职责

副秘书长是秘书长的助手,其岗位职责是:

1、负责传达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检查落实情况。

2、受秘书长的委托,协调理顺各个方面的关系,加强对外工作的联系。

3、具体组织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办公会议的准备工作,对会议决定事项催办落实。

4、协助秘书长对市内外同行业客人的接待和工作联系,发展之间的友谊。

5、根据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协会工作的要求,负责组织《温州建材报》编发内容,采编重要稿件,不断提高期刊质量。

6、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临时事项。

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协会文件的收发、登记处理,重要公文、文件的传阅,人事、文档资料的管理,以及公文运转、对外接待、部门关系协调,负责内部局域网以及办公设施设备的管理,负责协会的资产运作和财务管理,负责书刊资料的发行,负责协会重要活动的会务组织。

2、负责协会以及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监督各分支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协会的有关章程。

3、负责传达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4、负责协调、理顺办公室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5、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副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开展日常的会员联络活动、会员日常关系的维护和会员数据的管理。

2、负责了解会员的各种需求,尽可能的帮助会员解决。

3、负责筹备组织、协助协会重要活动的组织及会务工作。

4、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专职工作人员聘任制度

为规范协会人事管理,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加强对聘任人员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协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由会员企业推荐的人员中招聘专职工作人员和兼职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原则上只聘用有专长的特殊岗位人员。

二、聘用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3、具有适合本岗位工作需要文化程度和能力水平;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三、招聘人员的工作程序

1、根据秘书处岗位需要,提出招聘专职人员岗位、人数、年龄、学历及业务专长等条件需求,在人才网、协会网站、公众号或招聘会上公开招聘。应聘人员应提供相应书面资料,经审查基本合格后,进行必要的笔试、面试。面试后由协会秘书长审核,报会长批准对工作人员的聘用和任免。

2、聘用专职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试用期满可正式录用。正式录用的工作人员与本协会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继续留用的续签《劳动合同书》。

3、兼职人员应提供个人相关资料,视具体兼职专业,经秘书长同意,报会长审批后签订聘用协议。协议期满,合同即告终止。

4、专职人员薪酬要符合国家、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后需为专职工作人员缴纳社保。

四、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1、秘书长的聘任,需经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给予聘任,任期 5 年,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2、副秘书长的聘任,需经秘书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给予聘任。

五、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协会可解除聘用合同

1、不符合聘用条件;

2、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不听从指挥、不服从管理,完不成规定工作的;

5、严重失职,徇私舞弊,从事损害协会声誉、形象的;

六、休假规定

专职工作人员享受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产假、丧假等。

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为了使协会培训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日常培训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日常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

1、目的:为了使新员工第一时间熟悉协会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技能,使职务晋升者尽快熟悉新工作岗位与职责,关心工作人员职业生涯发展。以便协会的人才梯队建设能满足协会发展需要,并确保培训操作过程规范化、系统化、长期化,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协会的内部培训及所组织的外训工作。

二、培训原则

1、工作人员培训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技能为目标,须有益于协会的权益和发展需要。

2、工作人员培训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前提,遵循学习、工作需要与协会发展相结合、讲究实效。

三、培训组织与职责

1、培训工作在秘书长统一布署下,工作人员主动配合,完成培训任务。

2、根据协会的发展规划制定教育培训战略规划和实施纲要,监

督培训实施的情况。

3、负责制定协会年度培训的财务预算,并管理调控培训经费。

4、根据协会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做好培训项目和重点培养人才的培训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工作。

5、协会工作人员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也有接受培训和培训他人的义务。

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1、协会秘书处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制订下一年度处事工作计划,报协会理事会备案。

2、申办、承办和举办各类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由两部分材料组成:一是会议筹备方案,内容应包括会议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协办单位,会议议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会期、地点、与会人员范围、总人数、经费来源等,并附上有关背景材料。二是可行性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分析,申办、承办和举办会议的必要性,承办会议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情况等。

3、申办、承办和举办各类会议应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经费经协会理事会讨论确定,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协会秘书处等有关财务规定。

4、组织、承办会议单位应具备组织和承办的专业队伍,同时对参加会议有关人员加强外事纪律教育。

5、会议结束后,协会秘书处应在 1 个月内将会议总结材料汇总存档。

6、其它

上述外事活动,凡涉及国家敏感问题的,均须特别提出,事先向协会理事会议汇报,绝不允许擅自开展或先斩后奏。

对未经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外事活动的,违反外事纪律和财务

规定的个人,协会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其个人责任。

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为推进协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倡导积极进取,务实勤政的工作作风,结合行业协会实际,特制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一、本会专职人员工资及福利

1、本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依照《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章程》第五章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2、聘任制的秘书长工资福利由理事会决定。

3、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二、本协会专职人员岗位分为:秘书长、副秘书长、协会一般工作人员;

三、薪酬组成: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个人相关扣款;

1、基本工资:是薪酬基本组成部分,是根据不同岗位和专业技能予以的工资;

2、岗位津贴:通讯费、高温费、节假日补贴等;

3、绩效奖:根据协会实际工作情况,设年终绩效考核奖;

4、个人相关扣款:(下列各款项须直接从薪酬中扣除)

1)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

2)应由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按照本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应从工资中扣除的款项;

四、试用期薪酬

1、试用期间的工资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的 80%;

2、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试用期间自动离职的人员,不享受试用期间的奖金;

3、试用期满合格并转正的人员,正常享受试用期间的奖金。

五、薪酬调整

1、薪酬调整是指本会根据国家政策和物价水平等宏观因素的变化、行业及地区竞争状况、本会发展战略变化而进行的调整,包括薪酬水平调整和薪酬结构调整,调整幅度由理事会根据协会财务状况决定;

2、各岗位人员薪酬调整由会长初定,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通过;

六、薪酬的支付

1、协会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统一按月计算;

2、当月工资为当月 20 日发放,遇双休日及假期,提前至休息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发放;

3、各类假别薪酬支付标准

1)产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婚假:按正常出勤结算工资;

3)护理假:(配偶分娩)不享受岗位津贴;

4)丧假:按正常出勤结算工资;

5)公假:按正常出勤结算工资;

6)事假:员工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

7)其他假别: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协会相关制度执行。

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专职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为推进协会规范化建设,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倡导积极进取,务实勤政的工作作风,特制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的考核对象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二、考核工作的组织

考核工作由协会秘书长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会长审核通过。考核工作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开展。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与工作人员的奖惩及聘任挂钩。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专职工作人员对协会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劳动纪律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责任心、工作主动性、工作技能、个人履职情况以及秘书处工作协调配合情况等。

1、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考勤、请假制度。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 09:00—11:30、下午 14:00—17:00 为工作时间,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

2、专职工作人员因事因病必须请假。请假一天由秘书长批准,请假两天及以上经秘书长同意报会长批准。请假应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以旷工处理。

3、专职工作人员连续旷工两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三日(含

三日内)者,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者停发工资。

4、专职工作人员主动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秘书长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做好离职交接工作。主动离职者给予结算工资。

5、专职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协会管理规章制度,不按合同规定办事的,协会可给予辞退或开除。

四、考核奖励

1、每年 12 月 25 日前,协会秘书长根据工作人员个人总结及自评表进行考评。

2、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奖金发放依据,针对绩效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绩效考核不合格者,则解除劳动合同。

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地开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的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温建协字”,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处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温建协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

第十条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的印章的使用由本会会长审批。

第十四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会印章在业务主管单位备底。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协会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作用,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及利用档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协会文件的内容

1、向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

2、向会员单位印发的通知、通报;

3、各种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纪要;

4、转发上级部门和协会的文件;

5、以协会名义签订的协议和印发的信函;

6、以协会名义印发的其它文件。

二、协会文件的发放

协会文件由秘书处拟稿人起草,打字,经核对后送秘书长审签。文件发放前要认真登记、编号、核定份数,然后印发。

三、协会文件的登记

协会文件登记分为上级机关、有关单位来文、来函、电子文档和本协会印发的各类文件。来文登记和发文登记应分别造册,按照来文和发文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编号登记。

四、协会文件档案的保管

文件立卷归档要分类准确,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来文、发文及其他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文档)进行收集、整理,做好立卷归档存储工作。登记项目包括时间、编号、标题、发放份数等,要有利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五、协会文件档案的销毁

销毁文件、资料、内部刊物要按规定编制销毁清册、履行批准手续后,再行销毁。销毁前必须实行两人监销制,认真清点销毁清册,防止误销或漏销。

六、协会文件档案的借阅

1、协会档案只有协会内部人员可以借阅,借阅者都要填写《借阅单》,报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借阅。

2、档案借阅的最长期限为两周;对借出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催还,发现损坏、丢失或逾期未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秘书长处理。

七、协会文件档案的交接

1、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2、移交协会文件档案时,应做到整理规范清晰,编制移交清单。

3、档案移交时,纸质档案和电子文档(电脑资料、移动硬盘)一并移交。

4、接管人员对照移交清单,对文件档案包括电子文档逐一清点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在交接手续上签字。

八、协会证书保管和遗失

1、协会各类证书换证、变更、遗失需有专人负责办理。

2、各类证书正本应悬挂在协会办公场所醒目的墙面上。

3、本会证书的遗失,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证书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协会各类证书保管和使用,确保其过程合法合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证书由协会秘书处进行保管、申领、年检和变更等事宜。由秘书处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证书(原件、复印件)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二、协会秘书处要对使用证书的相关人员进行严格审核,需要带出使用的要先办理借出手续,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

三、证书保管人员应明确责任,保证证书的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防止证书被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

四、证书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归还到协会秘书处,交回保管人员。若因个人工作疏忽发生证书被盗用或丢失现象,保管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五、一旦发现证书有异常情况或丢失,立即报告秘书长,查明情况,及时处理,上报相关单位办理补办手续。

六、证书保管人员要注意保管证书,并按时办理社会团体年审工作,保证证书有效性。

七、需要悬挂的相关证书正本应按规定悬挂在协会办公场所醒目的地方。

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人才工作站规章制度

为推动本人才工作站有序发展,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暂制订如下规章制度:

一、要认真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人才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规章。

二、积极履行温州市行业协会人才工作站的基本职责。

三、要积极落实温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下达的人才工作任务、工作计划,为本协会会员做好人才服务工作,确保人才工作上通下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人才工作站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要积极了解和摸索本行业人才工作的特点,力争做好有关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人才的“招商引智”工作。

五、协助做好本行业已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与专业技术人员的29 个系列外延延伸职称的推荐、申报等工作。

六、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以节约为原则,合理使用人才工作站年度工作经费。

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温州建材报》信息员工作制度

一、协会会员单位指派一名了解行业情况,文字表达能力强,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担任信息员。信息员除负责本企业与协会联络外,还兼人才工作站联络员、《温州建材报》通讯员。

二、信息员必须履行《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温州建材报>信息员工作制度》,在协会与企业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信息员的职责范围,主要有:

1、桥梁纽带作用。把协会活动内容和要求传达给企业负责人,把企业对协会的要求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协会,使协会开展的工作更贴近行业、更贴近会员。

2、人才工作。信息员兼任协会人才工作站联络员,及时反映企业人才需求情况;积极参加各类人才招聘活动;协助协会组织各类培训;协助协会开展建材专业技术职称的职审工作及技术人员再教育工作和技能人才培训;协助协会做好其他各项人才服务工作。

3、通讯工作。积极为温州建材市场网和《温州建材报》、协会微信公众号提供稿件,报导企业生产、经营的动态和先进经验、先进个人的优秀事迹。

4、融资服务。及时反映企业对资金需求情况,参与协会融资调查摸底工作。

5、努力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各项工作。

四、协会每年召开一次信息员会议,总结工作,表彰先进。

优秀信息员评选条件如下:

1、积极参加协会信息员活动,努力完成协会交托的各项任务。

2、经常向协会提供和反映会员单位的需求和建议。

3、做好协会与企业的中间人,能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4、经常向《温州建材报》投稿,为更新建材市场网、协会微信公众号提合理化建议。

5、及时反映本单位人才需求,做好引才引智、职称评审及继续教育、人才培训工作。

6、利用协会平台,开展协会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对上述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

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工作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据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名称称为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xx 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

(一)分支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和规范运作程序,建立和健全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

(二)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区)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五)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六)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与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七)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本会理事(常务)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应选举为协会的副会长。

第六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由本会会长在民主协商的前提下提出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机构领导班子一般由 3—7 人组成,每届任期 5 年。专业委员会的领导班子在成立和换届时,应报协会审批、备案。

第七条 分支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报理事(常务)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分支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理事(常务)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停止或开展活动。分支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常务)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须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往来的,须处理完毕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印章样式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本会同时备案。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并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由协会秘书处统一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大型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如确实需要,应事先向本会请示,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还应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事实,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行规行约制度

为更好的规范温州市建材行业的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创建诚信、文明、奋发向上的行业形象,促进建材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构建良好的竞争秩序,依据《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行规行约。

第一条 行规行约是加强建材行业建设,推进和加强行业自律的基本内容和实施途径,是提升行业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基础和手段。

第二条 倡议全建材行业从事制造和销售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共同遵守本行规行约,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三条 凡从事建材生产制造和销售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生产和进行各项营销活动。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无证产品。

第四条 建材行业企业要按照合法、诚信、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严格自律,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 积极发展行业各领域之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遵守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本行业声誉,建设符合市场经济的企业文化,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主动制止并及时举报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建材生产和经营企业必须制定本企业的安全质量方针、目标和责任制度,建立和健全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系统文件,并贯彻执行。建材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都应该建立和加强售后服务和质量跟踪工作,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用户访问制度。

第八条 建材企业应重视新产品与新工艺技术研发,加强与科研、教学单位合作,应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含量高的产品,争创一流,不断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第九条 按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强化建材企业和职工的环保意识,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提高企业环保的治理力度,增加环保投入。

第十条 遵守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打击假冒伪劣,抵制侵权行为,确保出厂的建材产品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提高行业、企业的信誉度。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标准,严防重大生产、设备、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的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 从事建材生产制造和销售的企业,应积极履行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争议处理规则

为了能够正确、及时处理行业内争议案件,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各会员单位之间在发生涉及知识产权、财务、商业秘密、人员、经营活动等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二条 争议双方不得互相恶意诋毁。争议期间,争议各方不得向媒体(网络)和其他外部相关方散布争议事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或单方可以申请协会进行调解。

第三条 协会在处理争议事项时,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争议各方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协会由专门的机构(会员部)受理争议协调申请,并查明事实,了解争议各方的诉求,提出初步协调意见,提交协会秘书处,组织行业专家裁决。并负责把协会裁决意见告知争议双方。必要时,由协会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约见争议各方当事人,当面协调。

第五条 理事长或秘书长约见时,当事各方应按时到达指定约见地点,无故推辞者,协会不再负责协调。

第六条 协会调解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提请仲裁机构。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未经争议各方一致同意,协会不得把争议各方的诉求和协调结论对外披露。

第八条 协会应及时向各会员单位传递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对行业的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协调处理的意见。

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为规范我市建材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增强从业人员的诚信和法律意识,提高我市建材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市建材行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 本准则所称建材行业包括温州市内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研发、设计、经营、流通等相关的企业。

第二条 遵纪守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做到依法从业。

第三条 爱岗敬业,从业人员要以奉献社会为宗旨,以集体主义为原则,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于职守,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素质,在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实现社会效益的过程中体现自我价值。

第四条 廉洁自律,不得采用商业贿赂等非法手段等恶性竞争手段承接业务,自觉维护本行业声誉和单位的名誉。

第五条 诚信为本,要坚持公平交易原则,重合同、守信用,牢固树立用户至上的理念,真诚对待用户,竭诚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杜绝各种虚假欺诈行为,决不损害用户利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他人,不得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未得他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其商业秘密。

第六条 服务至上,把广大消费者的满意放在首位。热心、耐心、虚心、具心对待消费者,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 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作业规程,坚持安全为先和质量第一的方针,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

第八条 树立绿色环保、经济循环的理念,推进资源节约和清洁化生产,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我市建材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九 团结协作,企业之间要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加强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扩大合作,共同维护和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形成团结协作、共同提高的行业氛围。

第十条 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社会。

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质量检查制度

为加强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质量监管工作,强化行业自律,提高业内企业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行业企业的质量检查工作,行业企业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协会组织开展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二条 协会组织行业内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质量检查组,对会员单位进行不定期的随机质量抽查,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行为的企业进行重点质量检查。

第三条 质量检查组的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被查企业与质量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向被查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询问。但检查人员如与被查企业及其客户存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实行回避;检查人员对检查中了解的被查企业及其客户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无关的任何用途,不得泄露给与检查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四条 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行业企业遵循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技术质量标准和行约的情况,行业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情况,行业企业的职业道德情况以及检查人员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非特殊情况下,质量检查组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被查企业,并组织现场检查,必要时可根据需要调阅被查企业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六条 检查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应与被查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协会向被查企业发出提示函,提请改进;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且性质较为严重的,协会向被查企业发出警示函,提请整改并进行复查。

第八条 对于检查中出现故意出具虚假质量检查报告、拒绝或阻挠检查工作、拒不按要求改进严重错误等情形的被查企业,协会将进行行业内部通报批评、通过协会媒体网站和其他社会媒介进行公示、向国家相关政府部门通报等惩戒。

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自律奖惩公约

为完善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自律和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行业形象,规范市场秩序,树立行业职业道德标准,促进行业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文件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约是建材行业包括温州市内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研发、设计、经营、流通等相关的企业共同自觉遵守的市场行为准则和自我约束规则。

第二条 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守约褒扬、违约处理、修订解释等职责。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协会秘书处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自律公约

第三条 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度,严格执行各类行业标准和规范,诚实守信经营,服从国家机关依法管理 ,接受行业组织自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严格落实“证”、“照”齐全规定,不得挂靠、借用和转让企业单位资格(资质)证书、执(从)业人员、行业专家资格证书。

第五条 认真贯彻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以良好的企业形象参与竞争,以优质的专业服务树立品牌。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企业单位、组织单位及其执(从)业人员、行业专家的商业信誉,泄露其商业秘密,或以不计成本的压价、无原则的承诺以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第六条 切实保证合同(协议)主体平等,条约合法合规。抵制合同(协议)欺诈,不得制定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含有可能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以及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格式合同(协议)。 合同(协议)签订后,应严格遵守合同(协议)承诺,如实履行合同(协议)义务。合同(协议)终止后,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规定及合同(协议)约定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七条 不得使用淘汰、落后、劣质,以及明文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和产品、工艺。坚决抵制偷工减料行为,积极研发、建设、生产、使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高质量产品、工艺

第八条 及时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员工薪酬及各类业务往来款项。

第九条 坚持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履行和承担任职岗位责任、公民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尊重、爱护员工,加强对员工的爱岗敬业教育、诚信教育、职业素养和技能培训。提高职工和执(从)业人员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

第十一条 积极为我市建材行业发展建言献策,向市建材行业协会提出符合建材节能行业政策法规制定、利于科学技术创新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市建材行业协会制订和实施我市建材行业发展规划,努力推进我市建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市建材行业协会安排的各类行业活动,认真完成市建材行业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建筑材料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采取定期与实时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主动征集、接受投诉、举报、舆情监控等途径,对建材产品及其执(从)业人员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在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受理被投诉方的申诉。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事项存在争议的,可向市建材行业协会申请调解。市建材协会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市建材行业协会章程,以及社会公德,组织争议各方进行协商,并对未达到违反本公约认定标准的事项,积极促成争议各方达成和解协议。

第四章 违约惩戒

第十七条 对经查实并被认定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由市建材行业协会依据违约程度,给予相应惩戒。

1.警示提醒:约谈或以书面的形式告诫、提醒;2.培训教育: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守约教育; 3.书面检查: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处理意见和限期整改书面计划,整改期内暂停提供会员服务; 4.警告或严重警告:书面警告或严重警告; 5.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和相关荣誉:已报名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取消或向主办单位建议取消其参评资格;已取得相关荣誉的,撤销或向荣誉颁发机构建议撤销其已取得荣誉;6.业内通报:通过会议或书面形式在业内通报或批评;7.市场限制:在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网站及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便于市场识别,防范信用风险;8.联合其他会员共同制裁;9.取消会员资格;10.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违反行业自律公约会员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其他惩戒措施。在对违反行业公约的会员进行违约处理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直接或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违约惩戒落实到人。

第五章 守约褒扬

第十八条 对良好履行本公约的建材行业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单位及其执(从)业人员,由市建材行业协会给予以下褒扬 1.推荐作为市建材行业协会理事或下属专业委员会;2.推荐竞聘省市各级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建筑材料及产品、建设科技行业各类评委、专家;3.推荐参加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建筑材料及产品、建设科技行业的国家、省、市各类评优、评先活动;4.列入行业诚信标准、典范,对外宣传、推荐。

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推荐产生)。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与本会章程相对应),五年后必须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到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九条 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十条 公正、合理地安排会员(代表)大会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临时提议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根据《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章程》,本着“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的宗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入会管理

(一)入会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愿意履行义务、缴纳会费。

(二)入会申请

1、入会单位要向本会提出入会书面申请;

2、填写入会申请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并加盖公章,报送本会。

(三)受理及批准

1、秘书处负责入会申请的初审;

2、经本会理事会讨论批准。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委托秘书处依据入会条件负责审批,并报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3、协会及时通知被批准入会的单位,收取当年会费。

第二条 日常管理

(一)建立会员档案信息库

1、会员信息及时更新,入会申请表存档备查;

2、为会员信息保密,不得向外泄露会员登记信息及内容。

(二)建立联系人制度

1、每个会员单位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与本会日常工作的联系;

2、协会必须及时向联系人通报协会工作,沟通行业情况,保持本会与会员单位信息渠道的畅通。会员单位迁址、总经理变动等重要情况要及时通报;

3、协会必须定期向会员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加强协会与会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

第三条 会费收缴

(一)本会会员均应缴纳会费,会费按年收取。

(二)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 20000 元;

2、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 5800 元;

3、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缴纳 3800 元;

4、会员单位:每年缴纳 800 元。

(三)协会召开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期间,会员单位可自愿赞助,以弥补经费不足。

第四条 褒奖与处理

1、对按时缴纳会费、与本协会保持正常联系的会员单位,坚持参加活动优先,活动收费优惠的原则;

2、对本会作出贡献,主动参与、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会员单位和有关个人,由秘书处推荐、理事会批准,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3、拒不缴纳会费又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提出,交理事会表决,取消会员资格;

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单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条 监事候选人资料应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开,以保证会员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三条 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处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 监事长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九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

果;

3.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4.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5.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监事会解释。

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多于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 1 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并应做好会议记录。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执行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第九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十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作出决议。与理事由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纪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纪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为使协会遵照宗旨要求,履行职责,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推动协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民主决策制度是本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广大会员单位和各级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是协会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协会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协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充分发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的作用,健全民主决议程序,保证工作方向和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 协会全体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分别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常务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常务副会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五条 凡属协会重大决策,根据工作分工和职责权限,由会议研究决定,不搞个人说了算。

第六条 协会认真听取广大会员单位意见,做好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使协会各项决策更科学、更实事求是。

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协会重大事件和日常需要公开的信息,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二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2.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3.本会的财务情况;

4.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5.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责任。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五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1.提供信息的人员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2.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3.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发。

第七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八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法人代表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代表本会向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因擅自报告的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公布。

第十一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给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