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建材行业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推动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搞活商品流通,扩大购销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温州市经贸委指导,同时接受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温州市黎明西路307弄12号2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提供建材商品信息,预测建材市场趋势。
2、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协调会员单位供求,组织产品联销。
3、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4、收集和交流建材产品的信息,推荐先进管理经验。
5、帮助会员单位进行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
6、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力争产品多出口,多创汇。
7、帮助经营薄弱的会员单位开展业务,促其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由建材企业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参加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参加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参加本协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2、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在本协会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单位负责人即本协会的理事。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有关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5、及时反映情况,提供内部报刊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惩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选举的常务理事任期五年。五年后必须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的三分之二常务理事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收取会费,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接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人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待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建材行业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推动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搞活商品流通,扩大购销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温州市经贸委指导,同时接受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温州市黎明西路307弄12号2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提供建材商品信息,预测建材市场趋势。
2、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协调会员单位供求,组织产品联销。
3、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4、收集和交流建材产品的信息,推荐先进管理经验。
5、帮助会员单位进行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
6、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力争产品多出口,多创汇。
7、帮助经营薄弱的会员单位开展业务,促其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由建材企业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参加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参加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参加本协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2、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在本协会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单位负责人即本协会的理事。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有关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5、及时反映情况,提供内部报刊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惩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选举的常务理事任期五年。五年后必须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的三分之二常务理事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收取会费,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接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人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待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