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所有实体店销售包括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以及网络销售,包括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都纳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范围。明确六类商品不得销售:(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三)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四)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失效、变质的商品。(六)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办法》还规定销售者不得购进或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不得将禁止销售的商品用作奖品、赠品或者用于经营性服务。经营者销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处理品”、“等外品”时,必须在商品包装或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清晰标明“处理品”、“等外品”。

《办法》还详细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商品质量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列举经营者禁止销售的商品,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商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商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办法》旨在加强商品质量源头治理,督促经营者主动解决消费纠结,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监管合力,共同促进商品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升,将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