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出台《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经浙江省温州市政府同意,市政府近日发布了该市首个针对预拌混凝土用砂制定的监管制度——《温州市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规定》,并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规定》共有13条款。条款中说,所称预拌混凝土用砂包括天然砂和机制砂,其中天然砂指河砂、山砂、海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做好预拌混凝土企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发展和应用管理工作;水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工程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为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用砂备案登记管理机构,用砂实行月度备案登记制度。预拌混凝土企业(包括施工现场临时搅拌站,下同)应在每个月前7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用砂情况报当地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管理机构将对预拌混凝土用砂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备案情况及信用记录等相关信息应及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予以公布。

  《规定》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有完善的检验设备,预拌混凝土用砂应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应建立验收、检验、使用台账,应按照《预拌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GB/T50733)的要求,进行碱活性检验。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及时退货处理,并做好相应的处理记录。

  天然砂检测项目为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氯离子含量、贝壳含量等。其中河砂、山砂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要求,海砂应符合《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的要求。

  机制砂检测项目为颗粒级配、细度模数、石粉含量、泥块含量、压碎值指标等,各项指标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和《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41)的要求。

  《规定》明确,对发现使用不合格海砂生产预拌混凝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海砂生产预拌混凝土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